有些人迫於社會、輿論、家庭、孩子等因素影響,控制了自己在身體行為上的「外遇」,但是通過語言、書信和網路等交流方式與自己心儀的物品,或者對自己有好感的異性之間發生了超出普通人之間交往的限度。而「精神外遇」和「精神出軌」,是指相對肉體出軌而言的,完全的愛上另一個人。
統計指稱,男人通常介意妻子肉體上的外遇,難以原諒妻子和別的男人發生性關係;女人則難忍受男人精神外遇,覺得男人肉體出軌還能推說是一時迷惑,但打從心底愛上別的女人,那就是真真實實的變心了。
就有一個案例是妻子發現丈夫似乎有出軌跡象,於是暗中調查,萬萬沒想到的是,丈夫不是有了小三,而是有了小王。吃驚的妻子都無法忍受,一狀告上法院,即使依《民法》外遇對像必須判償元配精神損失,然而同性在法律上無法判定為通姦,即便最後證實兩者有發生性行為,但因同性所以無法定罪。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知道因應情況的不同,法律的判決結果是千變萬化的,所以所謂「肉體外遇」與「精神外遇」,還是必須讓法官依證據來做判決,而不能簡單區分的。
目前在法律上,只有「肉體外遇」能夠依照《刑法》來判定通姦罪成立,但「精神出軌」卻無法使通姦罪成立,只要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,仍然不能成立《刑法》的通姦罪。所以當您想指控對方通姦罪時,若沒有實質證據,對方很可能狡辯他只有「精神外遇」,藉此來脫罪。而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二項就曾增列「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的彈性概括規定,只要在主、客觀上均可認為難以維持婚姻者,即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,而這還得取決於法官主觀上如何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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